柔性解履行困境,分期促债务新生

发布时间:2025-12-08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西安某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装饰装修材料。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累计供货价值八十余万元,被告仅支付不到30万元,剩余货款长期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调解情况:

中心接到案件后将其委派给擅长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边彦超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对欠款事实、金额及证据材料均无实质争议。案件的核心障碍并非事实不清或责任不明,而在于被告坦承的客观困境:暂时缺乏支付能力,急需时间筹措资金。这种“承认欠款,但无力即刻偿还”的状况,使纠纷陷入僵局,若简单裁决,恐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面对被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调解员并未采取施压或僵化处理,而是深入沟通,准确定位其两大核心关切:一是当前无法支付任何款项的现金流危机;二是需要融资缓冲时间的现实需求。调解员首先向被告阐明,通过调解达成履行方案,相较于进入审判程序,能为其赢得更充裕的筹资时间,并极大降低可能因诉讼产生的额外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风险,从而坚定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随后调解员转向与原告进行务实沟通,说明被告的实际困难及积极调解的诚意,引导原告从长远合作与款项实际回收的可能性角度考量。这一沟通取得了原告的理解与配合。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剩余50万余元货款的履行计划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调解工作“以柔性方式化解刚性矛盾”的典型范例。调解员敏锐洞察到纠纷症结在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而非履行意愿,从而将工作重心从责任划分转向履行方案的设计与障碍清除。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调解程序特有的灵活性与建设性,并凸显了商事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微观作用。本案通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为困境企业争取喘息之机,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债务人因诉讼加剧经营困难,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了债务可履行、纠纷实质解的双赢效果,彰显了调解制度的社会温度与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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