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清晰解纷争,诚意协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12-16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西咸法院委派的一起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纠纷。2023年4月,原告陕西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地基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相关公交枢纽站建设项目提供检测服务,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于2025年4月完成结算确认,结算总价款为20余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5月29日前付清全款。履行期间,被告虽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但仅支付50,000元,剩余货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指派擅长该领域的调解员宋伟负责调解。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通过审阅合同、结算文件、付款承诺等材料,迅速梳理出案件关键特征:双方对检测服务已履行、结算金额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日百分之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已主动调低为日千分之一,但被告仍认为该标准过高。
基于此,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沟通厘清诉求,面对面协商聚焦方案”的分步策略。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虽然其已主动调低违约金,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考虑是否明显过高,建议其以促成实质履行为目标,在违约金计算上体现更大弹性;另一方面向被告明确指出,其违约事实清楚,若坚持诉讼不仅需承担付款义务,还可能面临时间拖延、声誉影响及最终司法裁定的违约金负担。
经过多轮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兼具履行弹性与约束力的调解方案:被告分两期支付剩余检测费;若其按期履行,则原告不再主张原违约金;若其任何一期逾期,则需支付已核算的违约金元及调解费,并就未付款项按一年期LPR的2倍计付后续违约金;同时明确,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若被告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围绕合同履行障碍而非事实争议开展调解的典型范例。纠纷表面是违约金标准之争,实质是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债权实现保障之间的平衡问题。调解员敏锐把握这一实质,未陷入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抽象辩论,而是着力构建以“履行促进”为导向的弹性方案。
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高效化解了持续数月的付款僵局,也为当事人避免了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与关系成本,是“以调解优化履约条件、以程序保障债权实现”理念的生动实践,展现了商事调解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价值与效率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