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止纷争,分期履约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6-04-03基本案情:
2026年3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鄠邑法院委托,调解一起广告服务合同纠纷。2025年4月,原告某广告传媒公司与被告某健康养置业公司签订《原乡牧歌项目活动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五一露营、5月交房及增补物料等活动执行服务,合同总价款17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活动执行前3天预付50%款项,活动执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后,原告开具等额发票,被告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原告于2025年5月完成全部活动执行并通过被告验收,且已按要求开具发票,但被告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拖欠至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田鑫负责本案。调解伊始,调解秘书逐一核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活动验收单、发票及沟通记录,确认债权合法有效。并主动联系双方,释明合同义务与法律后果,随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下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表明已向原告支付3万元费用,剩余款项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并减免部分款项;原告则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本金,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主张。
调解员采取“先稳情绪、再析法理、后定方案”的思路,分别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合同依法成立生效,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长期拖欠将影响企业信用及后续经营。另一方面劝导原告,调解可缩短回款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适度让步更有利于债权及时实现。调解员立足企业实际经营困境,细化履行节点,逐步缩小双方预期差距,推动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签署《商事调解协议书》,纠纷圆满化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商事服务合同欠款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活动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完成活动执行、成果交付并开具等额发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本案通过诉前商事调解化解纠纷,既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全面履行与违约责任规则的适用逻辑,也彰显了商事调解在平衡双方利益、节约解纷成本、维护商事交易效率方面的独特优势。调解员立足企业实际经营困境,在保障原告核心债权的前提下,为被告争取了合理的付款宽限期,实现了“双赢”效果。本案为同类广告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提供了高效柔性的解决样本,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具有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