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权责纾困难,温情调解保权益

发布时间:2026-03-29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未央法院委托,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原告陕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约定按实际供货结算,本月供货次月付款。原告自2023年3月至12月基本完成供货,2024年7月被告要求最后补货,并承诺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全款。

同年8月,被告将剩余材料退还,至此全部供货完成并对账结算。然而,供货期间及完成后,被告一直违约不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承诺却始终未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迅速指派擅长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调解员杨冬丽负责本案。调解员研读案卷后,梳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争议焦点,确认被告拖欠货款的基本事实。在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后,调解员将双方约至法院面对面沟通。

调解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认为被告多次承诺付款却未兑现,缺乏诚信;被告则强调当前资金困难,并非故意拖欠。调解员首先稳定双方情绪,引导换位思考:指出原告资金被长期占用确实影响企业运营,而被告若能积极解决欠款问题,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商业信誉。随后,调解员围绕付款金额、支付期限等核心问题,提出初步调解方案:被告分三期支付全部货款,利息部分由双方协商适当减免。

双方对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原告对分期支付表示理解,但希望缩短支付周期;被告则请求延长首期付款的准备时间。调解员针对分歧进一步分别沟通,向原告解释被告的实际困难,同时也向被告强调尽快履约的必要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在付款期限和利息减免比例上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为类似买卖合同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事实清晰是调解的基础,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明确,双方对供货数量、结算金额等核心事实无实质性争议,使调解员能够迅速抓住矛盾焦点,避免因事实不清导致的调解僵局。调解员提出的分期支付方案,既考虑了原告尽快收回货款的迫切需求,也兼顾了被告当前的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利息适当减免在双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商业信誉的引导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调解员向被告强调按时履约对维护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促使其正视义务、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整个调解过程,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灵活高效、成本较低的优势,不仅及时化解了矛盾,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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