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中斡旋促和解 柔性解纷续商缘

发布时间:2026-04-30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的委托,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陕西某甲公司与安徽某公司长期就预制叠合板买卖开展商业合作,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依约供货并交付材料,但实际发货及运输由另一家陕西某乙公司完成,收款人则为某甲公司。交易完成后,安徽某公司因经营原因未支付货款。2026年4月,某甲公司依据管辖约定将安徽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同时某乙公司也基于同一笔交易将安徽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至同一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擅长商事纠纷的律师调解员王敏琼负责本案。调解员梳理后发现,本案实质上是同一笔买卖因交易流程设计不规范,导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重复起诉,同一笔货款产生了两个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安徽某公司无力支付拖欠货款,而重复起诉使程序变得烦琐,拉长了维权周期,徒增各方时间成本。

鉴于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某甲公司与安徽某公司此前长期保持合作关系,调解员决定先分别与各方沟通。对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调解员指出一案两诉、重复立案的问题,引导双方协商撤诉一个,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说明调解能更快回款,比漫长诉讼更利于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对安徽某公司,调解员耐心回应其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说明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主动配合调解协商付款方案可避免更多违约责任和诉讼成本,也有助于保留市场信用。

在调解员推动下,各方进行多轮背对背协商。各方就支付节点、违约金、分期期数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各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专业、耐心和公正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事调解提前介入,快速梳理争议焦点,解决了主体重复起诉的程序问题,为企业节省了数月诉讼等待时间,同时帮助双方保留合作空间,让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债务人获得还款缓冲,真正以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

本案也为处理同类涉企货款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思路:面对有合作基础的商事主体,调解不仅是解决争议的方式,更是平衡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有效路径。本案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在化解复杂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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