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用做企业名称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07-04
基本案情
原告兰州佛慈公司是多款知名中药产品的制造商,于2006年12月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1996年4月21日“佛慈”商标获得注册,并由佛慈公司持续使用至今。
被告西安佛慈公司是登记设立于2006年9月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商品上除标注其厂名外,主要使用的是其自有的“添健”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佛慈”中华老字号和“佛慈”商标专用权、被告更改其企业名称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合理损失。
案件审理
首先,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判断。虽然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有企业全称,但其所使用字体均匀一致,属于对产品生产企业真实名称的合法示明行为。并且,在外包装上,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了其自有注册商标 “添健”,亦并未对“佛慈”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因此,一般消费者显然不会认为西安佛慈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佛慈”商标,或将“添健”与“佛慈”商标构成混淆。故西安佛慈公司并无对原告“佛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其次,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断。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与兰州佛慈公司所从事生产经营领域高度重合,均具有尊重同业经营领域内他人合法权益,并做出适度避让的注意义务。兰州佛慈公司始终从事医药研发、制造、销售业务,其产品种类丰富,销售范围广阔,兰州佛慈公司“佛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显著性。西安佛慈公司无论在业务领域、地理位置、时间间隔上,均具备能够对兰州佛慈公司产生了解或发生接触的客观条件。在此情况下,西安佛慈公司与兰州佛慈公司高度相似的企业名称,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西安佛慈公司是兰州佛慈公司的西安本地关联企业,从而导致对两公司之间关系发生误认和混淆。同时,因“佛慈”一词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在日常生活中亦罕有运用,故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和区分度。西安佛慈公司对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佛慈”字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信服力不足。故认定西安佛慈公司在登记注册时,擅自使用兰州佛慈公司注册商标 “佛慈”的行为构成对兰州佛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和说明中使用“佛慈”字样、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并向原告兰州佛慈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告兰州佛慈公司是多款知名中药产品的制造商,于2006年12月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1996年4月21日“佛慈”商标获得注册,并由佛慈公司持续使用至今。
被告西安佛慈公司是登记设立于2006年9月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商品上除标注其厂名外,主要使用的是其自有的“添健”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佛慈”中华老字号和“佛慈”商标专用权、被告更改其企业名称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合理损失。
案件审理
首先,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判断。虽然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有企业全称,但其所使用字体均匀一致,属于对产品生产企业真实名称的合法示明行为。并且,在外包装上,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了其自有注册商标 “添健”,亦并未对“佛慈”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因此,一般消费者显然不会认为西安佛慈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佛慈”商标,或将“添健”与“佛慈”商标构成混淆。故西安佛慈公司并无对原告“佛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其次,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断。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与兰州佛慈公司所从事生产经营领域高度重合,均具有尊重同业经营领域内他人合法权益,并做出适度避让的注意义务。兰州佛慈公司始终从事医药研发、制造、销售业务,其产品种类丰富,销售范围广阔,兰州佛慈公司“佛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显著性。西安佛慈公司无论在业务领域、地理位置、时间间隔上,均具备能够对兰州佛慈公司产生了解或发生接触的客观条件。在此情况下,西安佛慈公司与兰州佛慈公司高度相似的企业名称,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西安佛慈公司是兰州佛慈公司的西安本地关联企业,从而导致对两公司之间关系发生误认和混淆。同时,因“佛慈”一词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在日常生活中亦罕有运用,故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和区分度。西安佛慈公司对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佛慈”字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信服力不足。故认定西安佛慈公司在登记注册时,擅自使用兰州佛慈公司注册商标 “佛慈”的行为构成对兰州佛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和说明中使用“佛慈”字样、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并向原告兰州佛慈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