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闹纠纷,温情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7-13
纠纷情况:
当事人姚女士与房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具体情况如下:1993年,当事人母亲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淮南市某地购买了一间门面,购买时合计支付了购房款25408元,尚有余款5000元未支付,此房屋多年来销售商一直未给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直至其母亲离世后也未交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通过信访找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称当年房屋价格为统一定价,交清购房款户均已签订了购房协议,遂断定是由于当事人未付清房款,与当年制定的销售方案不符,所以没有将房屋交给当事人使用,而是一直由其代为管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当事人因房屋多年来一直由房产公司在管理使用,提出诉求要房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计算多年利息,或当事人补全房款房产公司给其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则表示根本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未交清房款才一直由他们代为管理,仅能给当事人退还房款,无法做出其他补偿,且该地区大多数商铺与住宅均无产权证明,也无法补办产权证。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姚女士也因此事长期上访未果,区政府将该信访案件委托给谢家集区民商事调解中心处理后,调解中心迅速组织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因此案件为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较长,受理该案件后,调解中心主任立即查阅了信访材料,了解了案件纠纷具体情况,实地走访了涉案房屋的左邻右舍,对双方陈述的事实进行核查。多次与信访人、房产公司进行沟通,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后,主任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摸清信访人的真实诉求,找准症结所在,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与此同时,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房屋大事牵民心,在主任不断耐心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让双方充分知晓及时化解纠纷的有利之处,积极引导双方友好沟通,彻底解决问题,要求双方各退一步,房产公司也要换位思考,做出让步,同意以调解化解此矛盾纠纷。
调解结果:
调解中,考虑到信访人目前定居外省,对涉案房屋的需求不是十分强烈,调解中心把调解的方向主体位在解除合同上,经过多次做工作,最终房产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退还当事人当初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当事人这30年的利息,本息合计90000元。并约定退款在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至此,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
诉前调解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前端,力促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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