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起争议,调解降损谛和解

发布时间:2025-01-12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某陕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与陕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双方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新材料公司向建材公司供应某牌铝单板,合同金额390000元,7.11条违约责任约定为延期付款超过45日仍未足额付款,建材公司须按延期付款总金额按2.5%的月利率向新材料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新材料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欠款及违约金,甲方(建材公司)违约造成的乙方(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乙方因向甲方追索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调查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合同签订后,新材料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送完全部铝单板,建材公司向新材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拖延支付,经新材料公司多次催促,建材公司向新材料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并承诺剩余货款2023年8月前全部结清,但直至今日,建材公司一直拒付剩余85000元货款,新材料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将此案委派至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情况:

接手案件后,调解中心指派了律师调解员李笑笑担任此案的调解员,调解员通过对案情的初步梳理,了解到此案的争议不大,但仅分析文书材料并不能深入案情的纠纷根源,调解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建材公司称一直拖欠货款的原因在于新材料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然而新材料公司并不认可,由于此次调解双方并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是否有问题的相关证据,这使得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此次困难,调解员展现了其专业的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帮助双方分析了各自利弊,新材料公司同意以减免高额违约金作为让步,建材公司不再追究货物质量问题,初步达成一致。但在调解的过程中,新材料公司认为此次调解已做出最大的让步,主张律师费与调解费由建材公司承担,建材公司认为未结清货款的原因在于对方,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调解再次陷入困境,但调解员并未放弃,与双方耐心沟通,调解成功在即,不能“因小失大”,让双方意识到维护商业伙伴关系及长期发展的重要性,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成功说服双方按照约“三七”的比例承担律师费和调解费。最终促成了圆满的调解。

案例评析:

1.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是对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更是对如何处理类似商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首先,它表明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专业调解人员的介入,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其次,它强调了沟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双方各执一词时,深入交流有助于澄清误解并达成共识;最后,它证明了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如提出合理的妥协方案,可以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双赢的局面。

2.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解决了两家企业之间的矛盾,还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对于促进商事主体之间更加和谐的合作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也为其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警示,即应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依据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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