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滞后付款难,柔性斡旋解困局
发布时间:2025-03-1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灞桥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2月,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西安市某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医疗工艺流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工艺流程咨询服务,合同总价款为90万元。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18万元),并在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及设计任务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27万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累计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4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认为被告构成违约,遂于2024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4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情况:
接到案件后,调解中心第一时间委派了擅长该领域的律师调解员窦文祺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当下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45万元的事实,但由于本案所涉工程建设属于财政应支付款项,被告需向灞桥区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导致款项支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原告希望被告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而被告则表示需等待财政拨款审批结果后才能确定。基于此,双方约定于3月10日进行第二次调解。
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她首先向双方明确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指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确实存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但由于财政拨款的特殊性,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并从法律和实务角度分析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提出了分阶段支付的调解方案:在财政拨款到位前,被告可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以缓解原告的资金压力,待拨款到位后再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原告理解被告财政拨款的程序性困难,被告也认识到及时支付款项对原告的重要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具体的付款时间表,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作为公立机构,其工程款项支付依赖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的程序性、严格性和滞后性,与市场交易中“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形成了鲜明冲突。这种矛盾并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于政府机构或公立单位参与的商事活动中。原告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资金回流的效率和合同履行的确定性,而被告则受制于财政拨款的程序限制,无法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这种结构性矛盾,往往导致双方陷入僵局。
本案的调解成功,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还体现了商事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深层价值。财政拨款与市场效率的矛盾,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规则之间的冲突。商事调解通过灵活的方式,在尊重财政拨款程序的同时,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