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存异议,法律释明息讼争

发布时间:2025-03-26

基本案情:

2025311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渭南临渭法院委派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2127日,渭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渭南某和府项目(小市政工程),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机械及工程所需材料供应,施工内容为配合小市政施工、开挖沟槽、平整场地、回填沟道、所需材料供应,使用时间为20201217日至工程结束。该合同对租赁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已经结束,原、被告于2022522日对该工程已经进行了结算,结算数字为29217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0元,现下欠 92178 元。原告再三催促无果,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遂向渭南法院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情况:

接收案件后,中心迅速委派了擅长该领域的律师调解员郭华伟担任此案的调解员。调解开始前,调解员梳理研判案情,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核实了欠款的具体数额。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过程中,调解员发现该案存在几个特殊情形:一是双方实际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系后期补签;二是相关工程款发票的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三是发票显示的购买方为案外人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这些特殊情况直接导致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有异议。

对此,调解员展现了其专业的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他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逐一核对,查明了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2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调解员耐心解释《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第三方付款行为并不影响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专业、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成功消除了被告的疑虑,为后续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调解员的专业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分期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具体为2025430日前支付50%2025531日前支付剩余50%。作为对等让步,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的主张。双方确认此次调解后不再存在其他争议,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纠纷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其背后折射出当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根据建筑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中小型工程项目存在"边施工边谈判"的情况。这种现象源于行业竞争激烈、工期紧迫等现实因素,但也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双方的矛盾纠纷,更为建筑行业纠纷化解提供了专业调解的典范样本,在当前推进诉源治理的大背景下,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通过建立"预防-调解-诉讼"三级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推动建筑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从源头上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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