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法理固契约,分期纾困续商机
发布时间:2025-03-28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9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派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吴某(以下简称“原告”)与张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23年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设备及配套司机服务,对指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合同明确约定了设备租赁费用、司机劳务报酬等具体结算标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了挖掘机等施工设备及操作人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加之工程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其长期拖欠原告设备租赁费及司机劳务费共计46,2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支付欠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全部费用及相应利息。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委派了擅长租赁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滕宇辰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设备租赁合同关系。调解员特别注意到,原告已完整履行了设备提供及施工作业义务,被告对此表示认可,但以工程上游方未结清款项为由拖延支付46,200元租赁费用。调解员经研判认为,尽管被告主张上游付款问题,但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关条款,本案仍具备调解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前被告已主动偿还了10,000元,表现出一定的还款诚意。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深入了解双方诉求。被告起初坚持认为拖延付款的主要责任在于工程上游方,调解员向其详细分析:虽然双方无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已然成立,且原告已履行全部义务;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付款义务不应受第三方影响。经释法说理,被告最终表示理解与认可,但提出确实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分期偿还。另一方面,原告最初坚持要求一个月内付清全款。调解员通过多次单独沟通,逐步引导双方调整预期,为达成共识创造条件。
经过调解员的多轮协调和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安排:被告分三期清偿剩余款项,原告则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首先,为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实践样本,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先施工后签约"的情况下。其次,探索了涉及第三方因素的"三角债"纠纷解决路径,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同时展现了调解在平衡各方利益、修复商业关系方面的独特优势。
该案启示我们,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应当重视书面合同的规范订立,加强调解员的专业法律素养,同时可探索建立"调解+司法确认"的衔接机制,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这些经验对完善商事调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