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冻结履约难,调解良策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5-04-02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灞桥法院委派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3月至4月期间,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先后签订《地下车位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产及车位。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双方于诉前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退还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93,8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0,000元,合计323,876元;款项付清当日,双方原签订的购房协议即行解除;同时特别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仍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灞桥法院。
调解情况:
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委派了擅长房地产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田改利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原告坚持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款项,并主张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则解释称,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拖欠退款。调解员要求被告提供银行账户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经核实确认其陈述属实。
其次,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向原告释明:虽然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其账户冻结的特殊情况,若坚持立即执行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向被告阐明:账户冻结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建议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资金。同时,调解员还向双方分析了诉讼可能产生的成本及周期,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解决。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于2025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同意放弃逾期利息主张;双方确认款项付清后,原购房协议即告解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纠纷至此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特别注重证据核实,要求被告提供账户冻结的法律文书,这一做法既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力,也为后续方案设计提供了事实依据。本案的成功调解表明,商事纠纷解决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适用层面,更需要调解员具备敏锐的商业洞察力,能够准确识别当事人的真实履约能力,在法律规定与商业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
从案件本身来看,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类因素提前防范。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主动披露履约障碍,争取对方的理解与配合。在商事活动中,和解协议的条款设计应当更加周延,既要明确履行期限,也要考虑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预留必要的调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