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析理护债权,衡情酌理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5-04-10

基本案情:

2025327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由灞桥法院委派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2710日,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刘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借条,约定由杨某以现金方式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只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7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约定出借人非原告本人为由拒绝进行交流和还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灞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调解情况

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委派了擅长借贷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姚昱欣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多次因借款主体认定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原告坚持认为虽然借款资金实际来源于其配偶,但借条明确记载出借人为自己,理应享有债权;被告则反复强调当时是原告配偶借款,不应由原告本人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双方各执一词,言辞激烈,场面一度失控。调解员见状及时介入,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强调调解应当遵循理性协商的原则;另一方面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

调解员在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点,即借款合同相对性问题,向被告耐心解释法律规定:虽然资金实际来源于原告配偶,但借条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原告,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为适格债权人。同时,调解员也劝导原告考虑亲情因素,在还款方式和期限上适当让步。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于202512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这一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争取了合理的履行期限,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借款合同主体的认定问题。虽然涉案资金实际来源于原告配偶,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借条明确记载的出借人杨某依法享有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调解过程中,双方因亲属关系导致情绪对立,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最终促成被告以分期方式偿还借款的调解方案,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照顾了双方的亲属情谊。

本案的调解结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方面坚持了"合同严守"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体现了调解制度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特别是涉及亲属关系的纠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确定履行期限和方式促成调解,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提示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既要坚持法治原则,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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