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定权责,求同存异谋共赢
发布时间:2025-04-1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由雁塔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应619,000元的阻尼器,被告已签收全部货物,双方对货物数量、质量及货款金额均无异议。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截至起诉时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83,000元。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辩称因其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或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调解情况:
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委派了擅长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殷瑞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被告诚恳地说明了目前面临的资金困境,由于业主方迟迟未能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全部货款,希望原告能体谅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原告则表达了长期催讨未果的无奈,以及对尽快收回货款的迫切需求。
在充分了解矛盾的核心所在之后,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的基础之上,向双方详细阐释了货款支付的法律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使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调解员特别强调,虽然被告因业主方拖欠款项而面临资金压力,但这并不免除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建议原告方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冲时间,以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分两期支付剩余货款,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原告同意放弃利息主张,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方原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能否以其与业主方的合同履行障碍作为对抗原告付款请求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与业主方之间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当然免除其对原告的付款义务,这一法律要点的明确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准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认清其法律风险,同时引导原告在可承受范围内作出必要让步,最终达成的分期付款方案既确保了原告债权实现的确定性,又为被告争取到合理的资金周转时间。这种既尊重法律刚性又体现司法温度的处理方式,为类似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