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生嫌隙,释法明理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5-04-17

基本案情:

2025317日,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渭南临渭法院委派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3913日,陕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东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联合出品某电影作品,被告负责拍摄制作,原告作为联合出品单位在涉案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12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将约定款项转账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但是,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从未向原告公开项目的任何拍摄进度、资金使用、经营运作等事项,更未向原告告知任何作品盈利情况。反而,在原告的询问之下,被告宣称项目处于亏损状况,且拒绝向原告公布任何相关材料。

根据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原告本次投资为保底投资,无论项目是否盈利,被告均应该在20231117日前向原告退还投资本金人民币12000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又根据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告逾期退还投资本金的,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欠付的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为原告投资金额的30%。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向临渭法院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款本金30%的违约金。

 

调解情况:

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委派了擅长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丛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被告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原告律师提出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被告方对此坚决反对,致使双方陷入僵持局面。面对这一棘手情况,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向原告详细解释道,在实务操作中,若要追加被告公司的法人,通常是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被告需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延长调解周期,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原告律师最终放弃了追加被告法人的诉求,为后续调解工作的顺利推进扫除了障碍。

但面对高额的违约金,被告声称自己也是受骗的一方,希望能予以减免。而原告则称这是合同的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词,产生分歧。调解员及时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当前的实际困难与可能存在的受骗情况;另一方面,也向被告强调合同约定的严肃性。最终,成功说服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两期退还投资货款及相应违约金,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影视投资合同纠纷,其调解过程充分展现了商事调解在化解文化领域纠纷中的独特价值。针对程序性争议,调解员准确把握追加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要件,既尊重原告的合法诉求,又基于执行效率考量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

同时,在方案设计上,采取分期履行与违约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核心债权,又为陷入经营困境的被告提供了缓冲空间。这种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调解艺术,不仅实现了个案纠纷的妥善解决,更通过引导影视投资行业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为规范文化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可复制的纠纷解决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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