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中促和显章法,刚柔相济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5-05-14

基本案情:

20254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派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2722日,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葛某(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旧设备租赁相关事宜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原告依约生产并如期交付上述设备,设备在二被告承建的项目上正常使用。2023215日,双方出具对账单,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13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和预期付款的违约金。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在接到案件后,委派了擅长租赁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张雅丽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研判,注意到该纠纷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三方主体——设备出租方原告、承租方被告一以及担保方被告二。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容易导致各方推诿扯皮,但调解员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线上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创新采用了"分步调解法"。首先通过单独沟通了解各方的核心诉求和底线,发现被告一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受工程项目回款延迟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二作为担保方则更关注风险控制;原告虽坚持债权主张,但也表现出维护长期合作关系的意愿。掌握这些关键信息后,调解员适时组织三方共同协商,引导各方换位思考,逐步缩小分歧。

经过耐心调解,被告一表示同意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希望能够减免违约金及后续利息。原告提出若二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剩余租赁费,则同意放弃违约金和后续利息的主张,若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剩余租赁费则还应承担相应违约金。纠纷至此圆满解决。各方就支付节点、违约金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商事调解的创新实践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其调解过程与成果对于完善商事调解机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调解工作的成功开展首先体现在对复杂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上,面对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担保方的三方纠纷,调解员没有简单套用传统调解模式,而是深入剖析各方诉求背后的商业逻辑,发现表面上的付款纠纷实质源于工程项目回款不畅导致的连锁反应。

展望未来,此类专业化调解实践应当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可以考虑建立建设工程等重点行业的专业调解员名册,制定行业调解指引,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规则,同时加强调解与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有机衔接。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建构,使商事调解真正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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