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基守底线,柔性调解护商誉
发布时间:2025-05-23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由莲湖法院委派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12月17日,陕西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西安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定金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不履行后续主协议,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款项。然而,由于被告单方原因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理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10万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仅向原告返还了5万元定金。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的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莲湖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应返还的定金5万元。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指派了擅长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贾迎春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被告方首先表达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签署主协议的意愿,并提出在一个月内分期支付2.5万元的解决方案。原告方基于对被告经营状况的担忧,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面对这一僵局,调解员没有简单地进行是非判断,而是从法律规定和商业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专业分析。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指出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引导原告客观评估诉讼成本和执行难度。
在调解员的专业引导下,被告方表现出积极的调解诚意,主动提出在调解当日先行支付5000元以示诚意,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2.5万元。这一方案既体现了被告的履约诚意,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代理人在权衡利弊后,认可了该调解方案的合理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向莲湖法院出具调解书。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定金合同纠纷,其调解过程展现了商事调解在平衡法律刚性与商业柔性方面的独特价值。调解员并未机械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被告立即双倍返还,而是构建了"信用修复"调解机制,将纠纷化解从单纯的法律判断升华为商业关系的重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地捕捉到被告对行业口碑的珍视这一关键心理,通过引导其当庭支付部分款项既满足了原告的即时权益诉求,又为被告保留了商业信誉的修复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价值的有机统一。
同时,本案调解产生了超越个案的社会治理价值。被告当庭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违约事实的间接承认,这种"行动自认"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调解书对定金罚则适用标准的确认,则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思路;更重要的是,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合作可能性的保留,避免了中小企业间常见的"一案断交"现象,维护了良性的行业生态。这种将个案调解与行业治理相衔接的实践,展现了商事调解参与市场规制的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