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责破除不当利,调解智筑权益墙
发布时间:2025-07-02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汉台区人民法院委派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3月和4月,汉中市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两份《施工电梯租赁合同》,被告为其所承接的某商业街工程向原告承租了两台施工电梯,用于开展项目工程,合同详细约定了具体的设备类型及不同类型设备的租赁费,设备的租赁期限为至工程结束,并对设备的交付、验收、维修等问题做出详细约定。2021年工程竣工后,双方对租赁费进行结算,被告仍欠付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将被告诉至汉台区法院。
调解情况:
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指派了擅长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王树彬进行调解。调解前,面临被告提出的特殊调解前提——要求将已离职的项目负责人追加为被告。调解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通过多次沟通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使被告放弃了这一不当要求,为调解创造了基础条件。调解开始后,被告以资金压力为由提出减免利息及部分本金的要求,而原告因长期催收无果情绪激动,拒绝让步。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技术,一方面向被告分析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商业信誉损失,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
经过耐心协调,双方初步达成还款方案,并约定三日后签署正式协议。然而在签约当日,被告突然失联,电话拒接,使调解陷入危机。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调解团队展现出专业的应变能力,在安抚原告情绪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联系被告,最终成功找回被告负责人,挽回调解局面。
在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双方同意以50000元一次性清偿解决58767元债务,同时设置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债务金额并按LPR计息。这一创新方案既考虑了被告的现实偿付能力,又通过违约条款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协议还特别约定,原告保留在被告违约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为调解结果加装了"法律保险"。
案例评析: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追加已离职项目负责人为被告的特殊要求,这一诉求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石,明确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也不享有合同权利。同时也考验了调解团队的危机处理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团队没有因被告的不当行为而放弃调解,而是积极采取措施挽救调解局面,体现了调解团队对调解工作的执着以及对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从整体上看,该调解案例为类似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范例,展示了商事调解在平衡当事人利益、高效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