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扎实消争议,调解互谅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5-07-1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3月,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砂浆材料。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的单位、价格等内容。2024年4月,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下欠金额37万余元,次月,原告向被告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结算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6万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原告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二作为共同买受人,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调解情况:
调解员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查阅,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材料及存在的疑问进行梳理。调解正式开始后,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调解员经审核查明,第二被告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予以认可。
随后,原告陈述了案件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了答辩,双方在案件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不过,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提出了异议,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现场对账,确认被告在起诉后新支付5000元,将欠款金额精确调整为214,492元。同时,原告提供了还款凭证,使得应付款、已付款、欠付款等款项情况都十分明确。另一方面,被告愿意配合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基于被告真诚还款的态度以及其资金状况,同意免去利息,并且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七个月进行阶梯式还款,至2026年1月结清全部欠款。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离不开调解员的严谨操作。在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时,调解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准确认定第二被告非合同主体,认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既保障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又避免了无关主体卷入纠纷,让调解焦点始终集中在核心争议上,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
从调解的价值来看,本案充分展现了“互利共赢”的商事调解理念。被告虽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但在调解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主动提出分七笔付清欠款的方案;原告则基于被告的真诚态度和实际资金状况,做出了免去利息、给予还款宽限期的让步。既保障了自身的合法债权能够逐步实现,又为被告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使其得以维持正常经营,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困境加剧。这种平衡不仅化解了当下的纠纷,更为双方后续的合作留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