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有据责分明,释法说理解症结
发布时间:2025-07-29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莲湖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3月,西安某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就某项目工程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表用于项目建设。合同内容约定了水表单价、交货地点及费用、验收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2022年10月供货完毕,12月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被告仍欠货款6万余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预期付款责任。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详情指派了擅长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郭晓静进行调解。调解伊始,被告以货物签收人和公司会计人员多次更换为由,对原告提交的供货金额提出质疑,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账目,并否认部分供货单签字为本公司人员所签。鉴于核账尚未完成,调解秘书协调安排第二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开始后,双方分歧仍旧明显。被告仅承认价值13900元的供货,而原告则坚持其供货总额为65000元,并提供完整供货单予以佐证。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一度发生激烈争执,互不退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对立局面,调解员首先指出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被告签收机制不规范、交接记录缺失,导致账目混乱。同时也指出原告在对方未能及时签收时未尽到及时补签的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管理瑕疵。在明确责任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稳定情绪,引导其聚焦于实质解决方案。
经过多轮沟通,被告在调解员耐心释法和引导下态度有所松动,提出以支付2万元货款结案。原告初步拒绝,表示最低也需支付54000元,双方差距仍大。调解员从长期合作关系、诉讼成本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角度劝导原告适当让步,同时促使被告提高履行诚意。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于202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52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供货金额的确认及证据有效性的认定。由于被告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货物签收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规范留痕机制,导致对账困难,进而影响付款。原告虽履行供货义务,但未对未签收货物进行及时补证,也为纠纷的激化埋下隐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并未急于推动达成协议,而是首先稳定情绪、厘清事实,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看待问题。在调解策略上,既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又注重实际履约的可能性,最终在诉讼成本与商业合作的双重权衡中实现妥协。在商业交往频繁但管理流程尚不规范的背景下,调解方式可有效引导企业建立规范交付与结算机制,降低后续法律风险,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