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设备存分歧,释法释情达共识

发布时间:2025-08-04

基本案情:

20257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灞桥法院委派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西安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陕西省高空作业吊船(吊篮)租赁统一专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因工程需要,从原告处租用吊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吊篮,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起诉,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租金至今未予支付,且有三台吊篮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合法权益,遂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指派了擅长租赁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调解员张琪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核对双方委托手续和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告误提交了另一案件的委托手续,但原告对被告身份无异议。为了不影响纠纷解决进度,调解员决定先行调解,授权手续稍后补正。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由于案涉三台吊篮尚未归还,希望调解协议中对未归还的租赁物进行确认。然而,根据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要求,调解协议中无法直接确认物品归属。原告初步提出分三期结清所有欠款,而被告在与公司沟通后提出四期结清。由于双方在归还设备及付款时间上尚有分歧,一调结束后,被告先行承诺归还设备,再就付款方案进一步沟通。然而,被告并未按承诺归还吊篮。调解秘书随即与法院保持沟通,并调取之前相关裁定文书,提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设备归还期限及逾期占用租金的计算方式。

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结合案件实际,向双方释明买断与归还的法律后果及履行风险。经过耐心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同意买断案涉三台吊篮,按双方商定价格一次性结算设备款及租金,原告则放弃归还要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案顺利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既涉及到租金结算,又涉及租赁物的归还与买断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双方在租金数额上并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设备归还与付款方式;另一方面,涉案租赁物在调解过程中未归还,使履行方案的不确定性增加。

该案表明,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的归还与买断往往是调解中的重要节点。调解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调解方案,同时坚持合法性审查,确保协议在司法确认后能够顺利执行。本案的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与费用,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的商业合作基础,体现了商事调解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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