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对立难沟通,柔性调解搭桥梁
发布时间:2025-09-01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产品规格、价款及支付方式。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及时付款。其后,吴某(以下简称“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其为被告一的实控人,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二与张某(以下简称“被告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灞桥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调解情况: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被告方态度一度消极,联系时常中断,直到调解期限仅剩5天,被告才主动来电,声称因账户被冻结,急需原告配合解冻,否则无法履行债务。经核实,冻结账户的是另案原告,但调解秘书敏锐指出,本案若顺利调解,原告比保全更快获得执行效果。经过耐心劝解,原告同意配合进行调解。
确定好调解时间后,中心迅速指派了擅长该领域的律师调解员蒋丽花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原告准时到场,被告却迟迟未现身。调解员先行安抚原告情绪,听取其诉求,原告直言“若再浪费时间,将立即申请保全”。后被告二电话联系,承诺下午到场,但因原告与调解员时间已不匹配,调解员改以电话形式与被告二沟通,形成初步方案。原告虽原则同意,但提出增加保全费、律师费、调解费由被告承担,双方遂约定二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当天,被告再次迟到,先推称“车坏在路上”,由被告三先行到场,但其对案情一问三不知,令原告更加不满。直至被告二到场后,调解才正式进行。双方围绕账目争议陷入僵局,因被告二主张部分已付款项应予抵扣,但无法举证与本案相关。再加上原告坚持要求对方支付额外费用,被告二坚决不从,二次调解陷入僵持,未能当场达成协议。但后续被告二再次来电,表示经过与原告沟通,愿意接受调解方案。最终,双方约定:原告放弃利息,调解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后由被告偿还。至此该案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曲折反复,体现了商事调解的复杂性与灵活性。被告初期态度消极,甚至通过拖延方式逃避调解,若照常规程序处理,极可能直接走向诉讼与保全,增加双方成本。然而,调解员敏锐捕捉到“账户冻结”这一突破口,及时转化矛盾为协商动力,使案件从僵局重新回到谈判桌。
本案的成功不仅仅在于金额分歧的解决,更在于通过调解的柔性手段,让双方避免了漫长的诉讼与执行,实现了成本最小化与效率最大化。该案例再次印证了商事调解在解决合同类纠纷中的独特价值:调解员需要既懂法律,更要懂心理,既能把握程序节奏,又能在关键时刻抓住突破口,从而推动矛盾转化,实现真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