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担保明界限,理清债责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5-11-03基本案情:
2025年9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6月,陕西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岩棉板材料,被告一按约支付货款,若逾期付款,则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于2024年7月至9月完成全部货物交付,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总货款金额,原告开具了部分发票。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全部付完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被告一及担保人于某(以下简称“被告二”)诉至未央法院,请判被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剩余货款,被告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情况:
中心在接到案件后,指派了擅长该领域的调解员周金艳负责调解。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确认调解意愿。鉴于被告暂时不在西安市内,调解员灵活采用线上视频+电话沟通的方式组织调解,确保工作高效推进。同时,调解员在调解前期详细梳理了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明确了争议焦点:一是剩余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二是担保人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调解员首先引导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达成一致认知,随后围绕付款计划展开协商。
调解开始后,被告方代表被告二表示,其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希望原告撤回对担保人妻子的起诉。原告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从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和现实履行能力的角度出发,表示出理解与让步,表示可接受分期付款方案。后续经过多轮沟通与反复磋商,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被告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并明确违约责任及保证方式,为纠纷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在厘清权责、平衡利益和恢复信任方面的独特价值。从法律视角看,本案凸显了买卖合同中供货方履约、买方付款及担保责任的法律边界。原告完成供货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而被告二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表态,既体现了企业负责人对合同信用的忠实,也为调解顺利推进奠定了信任基础。而调解中“撤回对部分担保人的起诉”这一安排,兼顾了法理与人情,体现了柔性司法理念的运用。
本案也提醒了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须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担保条款,避免模糊约定导致履约风险。同时,在多主体的商事合同中,调解员应善于区分核心债务人与辅助担保人责任边界,以法律理性平衡各方诉求,实现纠纷的高效终局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