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衔接提效能,事以理清得共赢

发布时间:2025-11-13

基本案情:

202510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雁塔法院委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购买设备,双方于20246月至9月期间先后通过微信电子方式签订三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公司所需产品。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公司收货验收无异议,但因资金紧张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依法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调解情况:

中心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详情指派了擅长该领域的律师调解员陈利负责调解。调解伊始,双方对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公司提交了《设备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及电子发票等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真实合法性。被告公司确认欠款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予以调整。调解员结合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释法析理,说明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中过高违约金可适度减免的原则。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诚信履约、互谅互让的态度进行充分协商。原告表示。如被告能在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可不再主张违约金;若逾期付款,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表示接受该方案,并明确付款计划,调解员据此形成调解协议,双方当场签字,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关系明确、债权金额清晰,体现了电子合同与数字证据在现代商事交易中的重要价值。恒兴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注重留存电子合同、发票、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权利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凸显了商事主体依法维权的意识。

从调解机制的运作角度看,本案充分展现了商事调解在处理小额、快审类合同纠纷中的高效作用。调解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释明和利益平衡,引导双方合理调整违约金标准,兼顾了债权保障与债务履行的可行性,体现了调解以法为据、以和为本的专业导向。此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提供了稳妥的履行保障,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与成本的增加,使当事人双方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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