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磋商破壁垒,释法明责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6-07-22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托,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3年,被告因某项目总承包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租赁吊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结算。原告依约履行出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赁费。经双方结算,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租赁费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支配经验丰富的律师调解员屈文婷负责本案。调解员当日联络原告代理人,原告当即同意调解;次日联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称需上报公司并核对账目。四月中旬被告反馈认可案件事实、愿意调解,但双方账目存在两万元差额,需再次对账。四月底账目核对完毕,双方草拟调解方案,却因违约金、律师费承担问题产生分歧:原告主张违约方被告负担相关费用,被告予以拒绝。

调解员研判双方矛盾突出,贸然推进易打消调解意愿,提议双方负责人直接磋商。5月25日原告代理人告知已协商一致,仅因被告授权人员外出出差,调解手续顺延至六月初办理。

调解当日,调解员首先审查双方参与人员的身份与授权,确认均已获得公司全权授权后,正式组织调解。调解员核对了此前达成一致的租金本金数额,双方均予以认可。随后,调解员聚焦违约金与律师费问题,结合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被告方释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相较于诉讼后法院大概率支持原告诉求,本案调解中原告已主动对违约金作出让步,方案已兼顾被告利益。经释法说理,被告最终同意按双方负责人沟通的方案承担违约金。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过程体现了商事调解在处理中小企业债权债务纠纷中的独特价值。面对对账分歧、违约金僵持、授权人员出差等多重波折,调解员没有急于推进或轻易放弃,而是把握住了“等待负责人直接沟通”这一关键节点,让决策层之间直接对话,为后续协商扫清了障碍。

调解员在最后阶段的释法说理也至关重要——通过向违约方阐明法律责任及调解方案已作出的让步,使被告认识到调解方案的合理性。相比诉讼,调解避免了被告企业因公开判决可能面临的征信影响及额外诉讼成本,也帮助原告在较短时间内锁定了债权,实现了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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