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促履约,斡旋调解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6-07-24基本案情:
2026年5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托的一起大额钢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2024年3月,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某铁路项目供应钢材。原告按期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双方核算实际供货总额4700万元。被告陆续付款2500万元,剩余约2200万元货款迟迟未予结清。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书面函件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后,指派具有丰富商事合同纠纷调解经验的律师调解员张丽华负责本案。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初次沟通时,原告坚持要求短期内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按合同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受资金压力限制无法一次性履约,调解初次协商落空。
调解员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分多轮分头斡旋。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败诉后除本金外还要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影响企业商业信誉与项目招投标。另一方面耐心劝说原告立足商事经营实际,一次性回款容易面临对方无资产可供执行的风险,适当放宽付款期限反而更有利于债权落地。
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拉锯洽谈,被告提出分四个月分期付款的方案。原告经慎重考量后同意该方案,同时增设违约保障条款——约定若任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大额钢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尾款支付时限与方式。案件历经一个多月反复沟通才达成合意,充分体现出工程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项目结算慢、资金回笼周期长的行业特点。
商事调解充分发挥了灵活处置的优势:没有机械按照诉讼判决要求一次性清偿欠款,而是通过拉长付款周期缓解负债企业的资金压力,又依靠高额违约条款牢牢保障供货方的债权安全。相较于诉讼程序,耗时一月的柔性调解省去了开庭、鉴定、强制执行等繁琐流程,既保全了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又切实保障了原告的债权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与双方维权成本,实现了互利共赢、案结事了的调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