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7
关于修订
《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为规范商事调解服务、提升解纷质效,结合工作实际,本中心对《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版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7日起试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法修订内容
新办法中的调解登记费维持300元/方原标准,但对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作出优化调整如下:
1.调解服务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
2.争议标的额5.6万元及以下的案件,最低收取600元。
二、原办法废止声明
原《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办法签订的调解协议,仍按协议约定执行;新受理调解案件一律适用修订后的收费办法。
当事人可通过中心官网(www.zhsstj.com)、微信公众号获取详细收费标准。咨询事宜请联系:
电话:029-81202233(工作日9:00-18:00)  
感谢社会各界对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公正、高效的原则,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特此公告。


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
2025年7月7日

附: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修订版)


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
收费办法(试行)(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国家助企纾困政策要求,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立足陕西区域经济特点,参照国内外先进商事调解机构的收费模式,兼顾公平性与可及性,对原收费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切实降低商事主体解纷成本,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服务的可及性。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受理的所有商事案件的调解活动。
本中心的收费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调解登记费,为本中心为受理商事案件而收取的行政费用。
(二)调解服务费,指当事人接受本中心及其调解员所提供的调解服务而应当支付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报酬、调解秘书报酬、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办公设备使用费等本中心为管理调解程序而产生的服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指除前款所列费用外,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有关调解有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调解产生的差旅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翻译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
本中心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收费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收费事项,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和结算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一节调解登记费
调解登记费按每方当事人300元的标准收取,双方当事人自收到本中心《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费用。调解程序启动后,该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还。
第二节调解服务费
(一)对经我中心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服务费采用“阶梯式”收费办法,按诉讼费的一半进行预收取,若该项费用不足600元,按600元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注:5.6万元及以下标的额的服务费按独立方式计算,不与其他层级服务费累加。
(二)争议金额无法确定的,由本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三)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中心《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调解员选定确认书》并缴纳调解服务费。
(四)如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实际争议标的额与申请书中所列标的金额不符,则须减免或补足调解服务费。
(五)当事人选定多名(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对于增加的调解员,需要增加相应的调解服务费。
(六)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可提交书面申请,本中心可以考虑在原收费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具体由当事人与调解中心协商确定。
第三节其他费用
(一)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1.应当事人要求或调解需要而产生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邀请证人等费用;
2.应当事人要求,为推动调解产生的场地、交通、住宿费用;
3.办理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申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仲裁确认,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所产生的费用;
4.其他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二)其他费用由当事人共同等额承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前款所列费用,可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或有关机构支付,也可约定由本中心收取后转付。具体交费方式与交费时间,视案件实际情况,由本中心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四节退费
(一)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失败,本中心在3—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收取的调解服务费。
(二)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成功,当事人预付的其他费用结算后余额退回当事人。
(三)缴纳调解相关费用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则本中心有权终止调解程序。
(四)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委托的调解案件,依照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节特别说明
(一)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会员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定制化专属服务,助力企业有效应对商业纠纷,并给予收费优惠。
(二)为积极引导纠纷主体主动进行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本中心鼓励个人及组织向社会推广及宣传本中心的商事调解工作,可酌情减免相应案件的调解服务费,以作为推广协助费用,双方根据协作推广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节附则
(一)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补充与完善。
(三)本办法由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四)修订版自2025年7月7日起试运行。

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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